离婚所涉及到对于孩子的判决规划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判定。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婴儿,通常会被判处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其次,如果父亲与母亲对于两周岁以上的青少年都希望他们能够跟随着自己的生活,而对于八周岁乃至更大年龄的子女有独立选择跟随某一方生活的请求,这种情况需要慎重考虑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因素在内的各种可能性。
然而,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应该以保护孩子权益为首要原则,父母双方有权依据实际需求协商决定轮流
抚养孩子。
总而言之,在处理孩子的身世问题上,必须要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