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如果男方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之前就已经成功购入了房产,则该房屋并非属于夫妻的
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准则,任何一方在
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其本人的
私人财产,而不论此物是由何种方式购入或积累所得。
即便男方在购置房产时采用了向银行进行贷款的方式,并且在婚后女方也参与了部分款项的偿还,大多数情况下,这处房产仍然被视作男方的单独所有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