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下条款约定,涉讼合同各方对于工程自身的损害,或因上述损害造成的第三方
人员伤亡与
财产损失,以及运输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及待安装设备的损耗损毁等相关责任问题,均有发包人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同时,附件文件内详细规定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
承包人各自的人员伤亡责任划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分担原则。
在执行此类操作时,承包人应对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期间的
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在停工期间,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留驻施工场地进行必要的管理工作或者护卫职责,则由此引发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
工资成本由发包人负担。
工程完工后所需要的清理及修复费用亦由发包人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本身所引发的损害责任由业主方全权承担;同样地,与其直接关联的人员伤亡情况及其涉及的费用问题也由其所在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应的财务支出。
此外,施工方所承受的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必须由施工方自行负责承担。
此外,工程完成后,其所涉及到的清理与修复事宜的费用,应由业主方承担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