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不幸宣告破产,而其负责人无能力进行公平合理的
赔偿,那么就可以考虑申请进入
破产程序。
在此过程中,应遵循特定的还款顺序以确保所有
债权人能获得公平的回报。
具体来说,需要在法律允许并符合相关财务准则的前提下陆续履行如下几条义务:
首先是对于职工
拖欠的薪资、医疗福利基金、
伤残补助金及其他与抚恤相关的各项支出;
其次则是需要支付应当划拨至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发放给职工的
经济补偿金;
再次就是要清偿破产人未缴纳的其他
社保费用和其应缴的税款;
最后则是普遍性的
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