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伙协议期限届满时,若合伙成员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终止该企业运营,那么,此
合伙企业将满足法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因此应按照相关
法规的要求来进行解散和注销手续。
而若是在合伙期限届满之际,各
合伙人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而决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那么他们有权选择继续遵照现行的合伙协议执行并履行。
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的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若合伙协议期限已经到期,各合伙人对是否终止经营企业产生不同意见的话,必须依法解散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
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
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