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被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某种
附加刑之可能性之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更重
刑罚者,但其取保候审不会引发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如若预期
羁押期限将在
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到期,且相关案件尚待审理,亦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