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过程中,房屋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不匹配的现象屡见不鲜。
最为广泛出现的两种情况,即出租住房所导致的
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身份不符以及乡村地区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实际权属归属对应不上。
通常而言,对于房屋拆迁事宜,补偿登记的依据应以
房产证或者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明力的法律文书为准。
然而,在当前不少实实在在的
征地拆迁项目中,部分地区也会批准将房屋实际使用者作为拆迁补助发放和安置的主体。
若贵方的房屋存在此类独特情况,您可遵循当地政策进行
产权人注册;如有必要,也可以和拆迁方共同探讨,选择将房屋的实际
使用权益登记为补偿安置对象。
待取得补偿款或得到安置用房后,所有者与实际使用者再行协商并完成权利的转让或分割。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