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实施
拆迁时,持有
房产证但尚未落户者同样有权享有相应的
拆迁补偿待遇。
拆迁补偿方法并未强制规定安置补偿内容,因此拆迁补偿通常是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加以确定的。
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不少人选择将户籍迁移至城市之中,导致乡村中形成了大量拥有房产却未落户的现象。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一旦户口迁出农村范畴,其享有的
宅基地使用权便不再属于个人,而只能够对所持有的住宅进行简单的维护修缮而已。
若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损毁无法使用,便需要由个人将其归还所在乡村集体。
在此种情形之下所面临的拆迁问题,此类住宅只能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支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
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