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案件中,送达给
当事人的
传票上会明确地标注出案件的开庭日期。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
一审民事案件来说,审理的期限通常为六个月。
而若是以
简易程序来处理的民事案件,其
审理期限则为短短的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