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分批次进行履行过程中,
保证期间通常从最后一次
履行期限截至日开始进行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保证期间一般的具体时间长短需由保
证人及
债权人两方共同商议确认划定,然而约定的保证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即不能过于提前于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到来,且亦不能与其同一时期抓紧完成;若双方未曾就此问题进行过任何商讨,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将保证期间设定为自主要债务履行期限截止之日起算,共计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