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结案时间应当与
劳动者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后的60个自然日内下达,若期间涉及到专家评鉴产生分歧的情况时,则可适当延长至30个自然日。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受伤的员工个人对于鉴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接收到鉴定结论的当日起算,在15天内,向上一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重新鉴定的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