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续签的劳动
合同有效期结束前,我们鼓励也建议您提前30天向公司进行告知。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果您决定不再续约,请务必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作为经营企业的善意与关怀,我们理解并对于用人单位已经提前得知并且为员工提供档案、转移等相关服务的情况下,只需支付经济补偿即可,而无须额外再支付待通知金。
然而,若然用人单位未能提前得到及时有效的通知,那么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双方都必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要支付经济补偿,还需另行支付待通知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