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法官允许原告不以原告的身份出席法庭审理过程,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在
刑事公诉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原告方,实际上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原告,而是由法律代表公诉方,也就是检察院,代表国家站出来,向法院提
起诉讼。
关于此点,我们也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有权委托
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务,以及享有回避申请权、收集调查
证据权、进行辩论权、请求调解权、提交上诉状权以及
申请执行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
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
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遵守
诉讼秩序,履行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