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之下,若犬类攻击伤及某个未成年孩子,则应全额支付该孩子所需的相关医疗救治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发生类似事件,其
责任人(即犬只的主人)便需肩负起
赔偿的义务;但若遇故受害者自身疏忽或第三方行为不当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免除一定程度的责任。
关于此类
意外事件的最详尽赔偿准则如下所示:
应赔偿
医疗费、
陪护费、路途往返车费、营养补贴费、住院期间餐补费等为治疗以及康愈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还应包括因
病假而减少的收入补偿。
此外,若饲养的动物对他人构成伤害损害,则该动物的饲养人员或管理者须对此承担全部的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