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是指因
被继承人的
遗嘱而明确了
遗产继承人以及各
继承人间分配遗产份额而引发的各类纠纷。
当
继承事宜开始之后,所有遗产应当依照
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存在遗嘱的情况,则应当根据遗嘱中所设定的继承方式或者遗赠来予以执行。
另外,如果立有符合相关规定的遗赠
扶养协议的话,也应该按照此协议来进行遗产处置。
对于遗嘱继承而产生的纠纷问题,我国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大致如下:
(一)凡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由
招标人亲自参与到公证过程中去。
(二)
自书遗嘱应当由招标人亲自书写并且签字,同时注明写下剧本的那一天、那一个月和那一年。
(三)
代书遗嘱必须要由两名以上的
证明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证明人代替招标人书写剧本,并且注明写下剧本的那一天、那一个月和那一年,随后由代书人、其他
见证人和招标人共同签名确认。
(四)如果是用录音的方式来设
立遗嘱,也需要由两名以上的证明人在场见证才行。
(五)倘若招标人遇到紧急状况,可以实行
口头遗嘱。
这个时候,口头遗嘱也需由两名以上的证明人在场见证。
当紧急状况解除了以后,招标人能有机会用书面或录音的形式重新设立遗嘱时,之前所设定的口头遗嘱便自动失效。
(六)以下这些人就不适合做
遗嘱见证人:
1、本身没有行动能力或其行动受限的人;
2、遗嘱的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
3、与遗嘱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
(七)遗嘱应当为那些缺乏工作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出必要的财产份额。
(八)招标人有权撤销、变更前任自己所立下的遗嘱。
(九)如果遗嘱数量有多份且内容相互抵触的,将以最新的遗嘱为准。
(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
可撤销、变更已经公证过的遗嘱。
(十一)如果是由无
行为能力的人或是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立下的遗嘱,那么该遗嘱会被视为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招标人自己的真实意愿,受他人强迫、欺骗而写出来的遗嘱便是无效的。
伪造的遗嘱是无效的。
遗嘱一旦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就会失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