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方国家现行之相关
法规条款,终止
诉讼程序的必备条件可归纳为如下八大要点:
1、指在境外犯下罪行,尽管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然而在海外已受过类似于此类型的
刑事处分之惩罚者;
2、既聋且哑,亦或是视为盲人的行为主体在
犯罪过程中所实施;
3、超越了
正当防卫或
紧急避险所必需限度,从而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与危害,从而触及到了犯罪的边界线;
4、此种情形主要是指
犯罪活动前期所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以及打造自身犯罪条件的种种手段行为;
5、在此种情况下,指
犯罪行为在实施到中途而停止,或者在其完成的前期尽力阻止进一步恶性发展的状态;
6、以从属或者辅助角色身份参与的犯罪
行为人;
7、由于被迫或者被诱导而屈服于他人,并参与犯罪活动的
从犯;
8、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或者在
自首之后表现出显著的见义勇为之举。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