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离婚协议书的确是具备
可撤销的可能性的。
举例来说,当
申请离婚的一方存在骗取
离婚登记的事实时,民政部门基于公正和法律原则,有权对其所进行的离婚登记予以注销,然后向被
离婚方宣告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有权收回先前发放的
离婚证书。
另一方面,若申请离婚的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处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亦或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相关
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
法规,向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
自愿离婚,并已对
子女抚养、财产、
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