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审判过程中,
财产保全这项法律程序通常在
诉讼启动之时或之前就已申请并得到实施。
然而,倘若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最终的裁判,那么任何形式的后续保全申请便不再被允许执行。
假如被请求人未能遵照
判决书之规定认真履行义务,那么应立刻向法院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便于法庭在必要时刻采取相关措施加以执行。
关于财产保全的实施条件以及程序,法院有权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定来裁定是否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对方
当事人做出特定行为或者停止某些特定行为。
若当事人并未提出此类申请,法院亦有权依自身判断,在需要时实施保全。
在接受了财产保全申请之后,如果情况愈发紧急,法院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
而当裁定明确采用财产保全的同时,
强制执行应立即开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