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定义务缴纳规定,于
债务纠葛所引发的
民事诉讼中所产生之
诉讼费用,通常由
败诉方自行承担。
然而对于委任律师
代理诉讼事务的,其所产生之
律师服务费用则应由委托人独自承担。
只有在
诉讼局势明显不利于败诉方时,
胜诉方才可能出于善意自愿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此外,诉讼案件中的
律师费用一般均需由寻求律师协助的一方
当事人自行承担。
然而,特别在涉及到民商事活动相关的案件中,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幸成为被告,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方当事人聘请教员进行辩护并最终成功击败原告时,便有权向原告索取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用(国家法律明确支持位于胜者的一方当事人偿付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因此,在
债务纠纷中,在提出的诉状中确实可以注明将败诉方作为承担律师费用的一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