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向人
民法院提出的涉及到保护合法民事权益之请求的
诉讼实效期通常为三年。
但若有其他特别法律条款做出了相应规定,则应遵循该规定执行。
此处所述的“
诉讼时效期”是指从
当事人明确已知或者应该已知自己的权益受损以及
责任人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
倘若法律另有其他规定,同样按照此原则处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
人的权利因被侵害过久而受到了极大损害以至于大于等于二十年时,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保护。
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诉讼时效进行相应的法律延长。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