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老年人为
立遗嘱不再遭受
欺诈?要明确的是,确定老年人为立遗嘱并未受到欺诈的依据便是
遗嘱必须取得其本人的亲笔签名确认,方可生效。
法律为持有合法身份的公民赋予了通过立遗嘱来处置自身财产的权利,这种权责关系实际上彰显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丰富且普及的自由和民主价值观,同时也进一步强化对于老年人群体权益的保护力度。
这一举措使得老年群体能够依照自我的意愿,根据子女们对他们承担的
抚养义务程度之大小,以及各个子女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后,以合法和理性的方式处理来自死亡之后的
财产分配问题。
以下是我们需要知晓的关于遗嘱必须遵行的特定条件:
首先,遗嘱人在决定立下遗嘱时必需保持遗嘱能力,换句话说,即遗嘱人需拥有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必需是出自于遗嘱人内心的真实意愿,意味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必须完全凭借各自自愿,遵循内心最真实的愿望去制定,而非源于他人的欺骗或者威逼
胁迫;
最后,遗嘱的内容必须具备合规合法的特性,其要求不能与国家法律
法规产生冲突,仅可处理遗嘱人本身的私有财产。
在这里,我们务必留意,遗嘱人在立下遗嘱时,须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
继承人预留必要数量的遗产份额,否则,这份遗嘱将可能会被判定为部分无效;
此外,遗嘱还必须遵循法定格式规定。
根据《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所订立的遗嘱的形式有: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