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诊疗中心所提供的第三阶段
医学鉴定工作通常在临床诊疗中心内部开展进行。
此类型的鉴定结果主要以
病历记录、出院小结以及其他相关医疗资料为基础撰写而成。
在此过程中,患者有责任妥善现场收集与保存上述材料,并及时向医护人员明确强调医疗资料填写须遵循实际病情情况。
若受害者因伤势需申请
伤残等级鉴定之同时,宜同步提出关于
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这三个方面的
司法鉴定需求,如此可实现时间与经济成本的双重节约。
在鉴定工作完毕之后,应向有关各方发放书面报告结论,且须经鉴定人签署确认,加盖学术机构的公章方能生效。
如有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依据法律
法规在限定时限之内提出
重新鉴定的申请请求。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