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
身份证损毁或者遗失的情况,必须
当事人亲自持户口簿或现有有效证件前往
户籍所在地区,向当地派出所的户籍办公室进行报备后,再次申请办理新的身份证。
新的身份证将重新采集使用者的头像以及双手拇指指纹信息,确保
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也要提醒,针对公民提出的申请领取、更换、补发居民身份证的需求,公安机关有责任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及时处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会从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作时长,而且因交通不便利的因素,工作流程可能会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能超出30天。
当公民在申请新身份证的过程中,不幸被困在其他地区且急需使用身份证时,他们有权申请领取
临时身份证,以满足应急之需,这个请求也同样会得到公安机关的迅速处理。
具体的操作办法将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