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
诉讼当事人如能于法庭调查期间当场呈交证明材料,且材料确具备法律所赋予的应有价值,那么该等证明材料便会被认定为具有有效性。
依据本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当事人在法庭上实有权利随时间变化而提交新的
证据。
至于对方当事人希望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批准同意,最终裁定权归属于审理案件的人
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
(三)出示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