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律见证者,答案是肯定的。
然而在保管这些宝贵的
证据同时,我们也必须关注到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层面的考虑:
1、QQ、微信乃至所有的互联网交流文本(即网络聊天记录)都务必满足
诉讼证据所需的客观实在性、合规性以及紧密相关性等要素。
就以我国现行的法律审判实践而言,计算机所记录和贮存的数据信息被普遍归属于视听材料
类别的证据之中。
尽管如此,视听材料在我国的证据分类体系中的定位仅仅为
间接证据,它并不能单一地或者孤立地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2、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之下,除法院依职权进行核查审定之外,这些网络聊天记录还需与其他各类证据互相印证呼应,从而构建起一条完善的证据链路,才有可能得到法庭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