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
被执行人并无行使户籍转移权利禁止之特权。
具体而言,当自然人或户主欲将其户籍从当前户口的
管辖区域迁出时,需预先向户口登记机构
递交迁出登记申请,领取
迁移证照,实现户籍注销操作。
若
当事人从农村迁至城市,必须依法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文件、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城市户口
登记机关颁发的准许迁入许可证明,随后向常驻户口登记机关提交迁出手续申请。
而如果要将户籍迁至边远防务区,也须经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