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所制定的规范,所有正在使用劳动力的雇主们都应该在工人正式上岗开始工作后的第三十日之内,为他们的员工向所在区域的社险管理机构提交
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定期足额地去完成
社保缴纳,那么那些被雇佣的
劳动者可以采用正确的途径,例如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常我们说的工人开始工作的日子,也就是所谓的“用工之日”,将会被视为职员正式加入公司的日期。
对于所提到的社会保险登记,其实质就是对社保缴纳情况进行申报。
因此,就企业的角度而言,他们最迟应该在员工正式加入公司的第三十日之内,去上报该名员工的社保缴纳情况,比如说某位员工于五号正式开始上班,那么这家公司必须在这个员工正式进入公司之后的下个月的五号之前,完成社保的申报工作。
简言之,根据各个地方政府的规定,每个月的十七号都是社保申报的最终截止日期,这就是说,在这个日期以后还没来得及提交申报资料的话,就需要等到下个月的同一天再进行申报了。
而如果申报成功的话,社保将会从下个月的时候启动,而且本月的薪资也会开始代扣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
因此,工人开始享有社保福利的时间将受到当地社保管理机构每月办理结账的时间影响。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