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全部责任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则应首先由负责该辆
机动车辆购买了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其所投保的范围,对本次事故所引发的损失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理赔。
如若超出这一投保限额,剩余未得到补偿的部分将再由负责该车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事先签订的
保险合同条款予以
赔偿,而至于超过这两层保障后仍未被赔偿覆盖的责任部分,将由负有事故责任的
当事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