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裁决公布之后,原则上应该将款项直接交付于
胜诉方作为应得补偿。
然而,若涉案双方为了避免
纠纷及得到合意性的解决方式,同时已经获得法院认可的情况下,亦可以通过法院渠道进行转账操作。
对于那些有确实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通常都须在
立案之翌日起的六个月之内执行完毕;而针对非
诉讼类执行案件,通常则需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但是,导致执行中断的时段应予以扣除。
依照惯例,在做出裁定并生效后,款项需直接拨入对方的银行账户上,具体操作可结合双方此前是否存在相关约定,选择由法院账户接手或支付。
倘过了付款期限未能履行,对方若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那么所欠款项通常会汇至法院账户,然后由法院负责转交对方。
因此,妥善保管打款凭据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