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
法规,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三年的情况下,
试用期最长不宜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时长的设定,需考虑到相关法律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的实际期限。
对于那些
劳动合同期限达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试用期长度不宜超出一个月;若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乃至三年内而未满三年的程度,试用期则不应超过两个月;若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类型且期限超过三年的情况下,试用期亦不能超过六个月。
针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是
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情形,均不建议设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