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丈夫在对外负债期间所引起的
债务纠纷,其
债权人并无权擅自处置或者
强制执行其妻子名下的财产予以偿债。
然而,若这笔借款经确认属于夫妇双方的
共同债务,则这笔
欠款可以被视为夫妇双方共有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来要求
法院强制执行该笔欠款。
但是,对于
离婚之后的
夫妻共同债务,若
判决书并未对欠款性质作出明确的表述与认定,即无法确定该
债务究竟是属于丈夫个人的债务还是属于家庭合并共有的债务,那么,此时
申请执行的权利人就有权利决定是否要
追加被执行人和他的配偶成为
被执行人,如果未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告的请求,那么该笔借款将会被视为被执行人个人的责任承担。
尽管根据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将与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执行主体无关的第三方纳入被执行主体的范围之内,但是,除非存在法律列举出的特定事实以及理由支持,否则法院绝不可随意追加相关方为被执行主体,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
至于涉及到用
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的情形,目前相关法律尚未对此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必须考虑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需要与困难。
故而,当被执行人为个人且所负之债务属于个人责任时,其配偶不应被追加成为被执行人,同时也不可强制执行其
个人财产用以还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