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执行公务过程中,施暴者袭击执
法人员的脸部,一般而言,其并不享有被判处
刑事责任的权利。
但需要明确的是,具体的司法处理仍需考虑诸多因素,如被袭者是否确实处于履行职责的状态。
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首先,阻碍国家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包括发
出警告或处以不超过二百元的罚款;倘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五天至十天的
拘留以及可能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于
寻衅滋事的行为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和
处罚措施:
该类行为可能会导致至少五天至十天的拘留,同时还可能面临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而当情节进一步恶化时,将会面临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并且有可能接受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若是对他人实施殴打或以
故意伤害为目的的行为,则将面临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拘留,以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但若是情节相对较轻,那么也有可能只受到五天以内的拘留或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