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所谓的"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仅指拥有一位自然人间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为确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理性,该
法规特设条款阐明,倘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其所持有之公司资产与业主自身财产之间具有应有的分离性,则该投资者必须对公司所产生的负债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在此情况下,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将承担不可替代的
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