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原则上要求案件双方出席
诉讼现场。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
当事人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可请求法院允许其以
书面形式表达观点。
相反地,如当事人未经特别批准而无故拒绝出席庭审或者在未得到法庭许可情况下中途退出审判过程,其案件可能会被视为
撤诉并作废处理。
同样的,对于被告方的类似行为,最终法院可能会依据现有
证据进行
缺席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情况如何,倘若是因为本身无任何特殊状况却授权他人
代理的离婚案件,只要受票人获
传票催告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却依然未能履约到庭,或者还未经法庭的合法批准便中途离场,那么原告即被视同撤诉处理,而被告人则可能面临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
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