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者的特性差异如下:
1.在性质上,无权
代理乃是一种
代理人在缺乏
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仍旧进行的代理活动,其可能无法引发代理的实际效力,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
而
表见代理则是当被代理人的行为令善意的第三方相信无权代理人具备代理权限时,出于此番信任,他们与无权代理人签订交易合同造成的法律效应将由被代理人负责负担。
2.从组成要素的角度来看,无权代理的实施者在实际上并未拥有任何代理权限,并且从外貌上看不出其应有代理权限的充分凭证。
然而,表见代理的执行者即便是在缺乏代理权限的前提下,仍然可能因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结关系,使得第三方有充足理由相信他确实具有代理权限。
3.在法律效果方面,无权代理的
法律效力主要依赖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确认。
若被代理人的确认承认了该项行为,那么行为便具有效力;然而,如果被代理人予以否认,那么这项行为将会被认定为绝对的非法。
相较之下,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会毫无疑问地落在被代理人身上,无论是被代理人同意与否,都不会对表见代理的构成产生任何影响。
《
民法典》(202
1.
1.1生效)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