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租赁
有效期结束时,若选择继续在原房屋内租约至新日期,则应加强对协议条款的关注与管理。
尽管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
房屋租赁期限结束之后,租户如无异议,且按时缴纳租金,则可保持原
租赁协议仍有
法律效力。
然而,此种情形通常定义为
不定期租赁。
在此种情况下,房屋所有者与租户均具有权利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已签署的合同,只须各自履行提前知会的义务即可。
为避免
纠纷并降低潜在风险,我们强烈建议您们寻求专业机构协助,起草、签署新的租赁协议以确保各方权益和谐均衡。
通过这种方式,各方在租赁关系中的义务与权利将会得到更为清晰地界定,从而有利于建立更为稳定、长久的合作关系。
倘若未能进行新的合同签署,虽然仍能维持居住现状,但却存在着随时遭受
终止合同通知的风险。
尤其重要的是,在正式断绝租赁条款之前,必须提供充分适当的通知期,防止产生误解或疏漏。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
期限届满,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