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补偿费用(简称房屋重置费),是用于弥补因拆除被
拆迁房屋所导致的所有权人的
经济损失,这笔费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预计的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用于补偿那些在被拆迁房屋内临时居住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不便的居民,它将依据这些居民的暂时居住条件来划定档次,同时按照每个月的人数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补贴。
3.激励性补偿费用,是为了鼓励被拆迁房屋中的居民积极参与到房屋的拆除过程中,或者主动放弃一部分权益,例如愿意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再要求
拆迁单位提供住房,这种优惠性的补偿费用,各种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确认与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