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N+1”的补偿标准
月工资实际上参照了员工在该岗位任职期间的月均
工资,具体换算方式为:
N项应得薪酬数值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而“+1”项目则以
劳动者在离职前最后一个月所领取的工资作为参考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N”与“+1”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对应的关系,因此并不能简单地视作用人单位在
解约过程中多给予了一个月的工资报酬。
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决定采用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作为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式时,其所适用的工资标准即为上一个月份的实际薪资水平。
若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某一段时间内(通常为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该劳动者在申请经济补偿时,应当遵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
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
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