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只要用人单位并非由于其过错而
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为“N”个月加上额外的一个月。
然而,若公司擅自
解约且属于
违法行为,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于上述金额的经济补偿。
而对于因劳动者自身失误导致的离职情况,用人单位则无需予以
赔偿。
此处所说的“N”,即代表劳动者在当前公司的服务期限。
关于经济补偿具体的计算方法,也十分简单明了:
“N”年的服务年限对应着支付给劳动者“N”个月的平均
工资。
至于“N+1”中的那个“+1”,其实正是所谓的提前通知金。
也就是说,若是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就应该向其支付
代通知金,以弥补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不便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