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警方在进行
治安案件调查时如发现任何类型的
违禁品以及用来直接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私人所有工具,都应依法对其予以收缴。
这些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毒品、淫秽制品等各类违禁品,赌博相关用品及资金,以及用于个人刺激使用的毒品吸入器皿及相关器具。
当警方查处此类违禁品或私人工具时,他们应遵循法律程序,将其进行核查并保存以备将来法律需要,然后依照相关规定对此类物品进行妥善处置。
对于因
违法而获取的财产,警方有义务依法追回并返还给受害者,若未寻找到受害者,则应进行详细记录后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所得资金须向国库全额上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