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征收
集体土地之后,倘若未能于限期内展开合理的开发利用工作,政府有权征收临时闲置费用。
若此现象持续一整年后依旧无法得到有效改善,则必须经过原批准机构的正式批复许可方可直接收回
土地使用权。
然而,假如将其放置逾两年处于闲置状态,在取得原批准机构的核准后,该用地单位将会被县级甚至国家级别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所占用之土地使用权;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假如该片土地最初归属农民集体所有,那么相关部门理当毫不含糊地将它归还给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恢复耕作。
所谓
土地征收,实质即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普遍利益,以确保依法支付相应
补偿金为前提,对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其间附着的各种权利进行擅自转移,使其转变成为国家所有的一项重大
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为农业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的一套关键性制度设定,这一理论在众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也有所体现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