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乃指
债权人在保持原合同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将其享有的债权完全或部分地让渡于
受让人。
诸如此类债权转让产生的纷争,往往牵涉到三方主体:
即债权出让者、
债务承担者以及债权接手者。
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债权转让引发争议的
案件类型,这便需要根据每个具体案情进行审慎分析:
1.如果造成争议的两方关系存在于债权转让人和
债务人之间,或是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且它们都归属于同一部
民法典约束,那么有些地区的法院可能会使用相同的民法典调整
类别的案由,例如均为买卖合约关系的争议事务,则案由被明确为买卖合约欠债
纠纷;
2.然而,若产生争议的两方并非属于同等程度的
合同关系,那么这类情况一般被认定为
欠款纠纷;
3.正是基于债权转让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债权受让人,双方往往会签订一份债权
转让合同以规定相关事宜。
为此类转让合同引发的争议,往往被界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