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子女于寄宿制幼儿园期间发生骨折等身体伤害事故,相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患儿医疗治疗及复健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费等合理费用,同时还应对因其
误工而导致的
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补偿;若事故导致
受害人出现
伤残状况,则还需要额外支付辅助器费用以及
残疾赔偿金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妥善维护。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