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假如个人需承担部分责任,那么其须承担的治疗费用是可以从
医疗保险计划中获得相应报销的。
其次,如果相关
医疗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三方来负担,而实际情况却是第三方不能给予足够的支付或确实无法具体确认到这种第三方存在者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由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先行进行垫付,提供必要的帮助。
在此之后,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有权利对这笔款项进行
追讨,以便从中弥补损失。
最后,若在交通事故中,
当事人自身负全责且由于自身过失行为引起的伤害之医疗费用,并不属于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情景,因此该医疗费用的报销要求必须得到医疗保险部门的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