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接近
法定退休年龄而选择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力关系时,关于是否应向其提供
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并不固定。
具体而言,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该员工恰好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开始正式享受
养老保险福利待遇,那么该情形下,员工离职将不需单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反之,如员工尽管已符合
退休条件,但尚未有幸开始享有养老保险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也必须按照相关
法规条文,为员工提供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