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犯罪嫌疑者的不
批捕建议书确实可行,而在这种状况下,检察机构便会认为无须对该名犯罪人员实施
批准逮捕,这其实乃是检察机构所独享的一项自我评估决策权能,可以根据特定时刻的具体情景以及主事人的基础情境作出判断并作出决定。
不批捕的建议书代表着如下含义:
律师针对不予批准逮捕的个人看法,此乃不同于
刑事案件在申请检察机关对案犯审查批准逮捕的阶段中的环节中,嫌疑犯的竞争律师依据嫌疑犯或其亲属的请求,或者基于
案卷的分析,认为该嫌犯并不满足
逮捕的标准,或是并没有对嫌疑犯批准逮捕的必要性,因此在此基础上提交了关于建议不予批捕和
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
这恰恰是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所留下的具有象征意义的一份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证人等
诉讼参与人,听取
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