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尚未建立之际,男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购
买房产并将其所有权登记至女方名下,该行为完全可被视为对女方的无偿
赠予,相应地,在婚前支付的这部分房款应视作女方的个人资产。
然而,如果婚姻关系正式成立后,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了该房产的
还贷责任,那么这段
婚姻存续期间内
偿还贷款的总额则可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同样,如果在婚前男方购置房产,房产上只附注了女方的名字,但在婚后两人通过合法有效的协议明确了该套房产应为他们的
共有财产,该协议的内容将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和认可,由此可见,这套房产在法律层面仍属夫妇二人所有,他们对这套房产具有平等的支配权。
在此种情况下,假使婚姻未能维持到最终注册登记成立,那么男方是有权利要求女方归还其在
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