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满而雇主未能延续协议时,必须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雇主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进行续约、而劳动者并不愿意与之继续合作的话,这一情况则不应被纳入补偿范围之内。
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应依据劳动者在目前所在单位的
工作年限计算,若每满一年,即需向其支付一定数量的
工资作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