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责情况下,如导致对方人员死亡,很可能并不构成
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具体的
赔偿标准和范围需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明确。
2.假若双方皆为
机动车辆驾驶者,那么他们的
赔偿原则应该是先用各自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来对彼此进行赔付;若在这个过程中,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赔款不足以补偿其中一方的损失,超出的这部分金额将由另一方承担50%,剩下的50%则由肇事车辆驾驶员自行承担。
当然,如果有任何一方拥有保险的话,就可以直接利用其所属的保险公司来负责该赔偿事宜。
换句话说,强制性责任保险会承担大部分的赔付工作,而剩余部分则会由第三方保险进行负担。
当然,这两种保险的限额尚无法覆盖所有损失时,剩下的部分只能由肇事车辆驾驶员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在实际的赔偿事项上,这些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人身伤害赔偿金、安葬费、被
抚养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
精神损失费等等。
3.若一方机动车辆,另一方则是
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辆受损方的50%金额将由对方进行赔偿,另外的50%将由其自身承担,同时如果有保险的话,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对此作出相应的赔偿。
首先,机动车辆一方应先使用其强制性责任保险来负责对方的赔偿,之后超出的部分再各自按照50%的比例各自负责。
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赔偿内容及限额分别如下:
对方拥有财物总额为2000元,对方的
医疗费用上限为1万元人民币,同时对于对方的死亡
伤残费用、
误工费、
护理费用等方面的赔付已经达到了11万元的上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