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犯在经询问后仍拒绝认罪,但同时满足
批捕标准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法律仍会许可予以批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司法机关自收到公安部门
递交的“准予
逮捕申请书”起算,应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逮捕或不予支持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